律所在公司赴美IPO過程中的職責是什麼?
在公司赴美IPO的過程中,通常有四方律師參加,分別是代表公司的境內律師、境外律師和代表投行的境內律師、境外律師。
先說說四個角色的職責分配。
首先,公司的境內、境外律師,代表的都是公司的利益。
其中,公司境外律師,指的是美國律師,它的角色尤其重要。因爲境外律師需要負責牽頭撰寫招股說明書、回覆SEC和交易所的反饋。這些溝通,基本是直接面向美國監管機構。
而且對大多數中國公司而言,美國的相關法律和上市規則是比較陌生的。爲更好應對這些複雜的法律和規則,中國公司需要倚賴境外律師的支持和幫助。
同時,公司的境內律師也很重要。他們的重要性,很大程度體現在盡職調查工作上。這是因爲,大多數中概股公司的主營業務和主要資產都在中國境內。公司的境內律師需要對這些主體和運營做法律盡職調查,進而出具中國法律意見書。
境內律師的工作比較辛苦,也需要承擔比較高的注意義務。一份看似簡單的法律意見書背後是一整套複雜的工序,尤其是面對大體量的公司。比如某家公司擁有幾百家加盟商和直營門店,且分佈在不同城市。那麼,它的境內律師不僅需要調閱、查看所有公司的文件資料,且根據投行現場抽樣訪談的需求,還要參與每一次現場訪談和對合作商、客戶等的第三方訪談。稍有注意不到的地方,就會被認定爲“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舉個例子,它發生在2011年,比較轟動。當時有一家在加拿大上市的中國林業公司,名叫嘉漢林業。它上市時聲稱持有大量林權資產。上市後,嘉漢林業遭遇渾水機構的做空,也被安大略證監會實施股票停牌處理。最終,嘉漢林業申請了破產保護。
事件卻沒停止發酵。嘉漢林業上市時的承銷商向參與上市的兩家中國律師事務所又提出了鉅額賠償要求,稱他們在在盡職調查中存在疏忽和失職。鉅額到什麼程度呢?如果真的要賠付的話,可能整個律所都不存在了。此案並不是發生在美國上市公司身上的,最終中國公司的律所也並沒有進行實質賠償,但該事件對中國公司和爲他們服務的律所形成了足夠的警示。
簡單總結一下,對於公司一方,服務它的律師主要分爲境內和境外。公司境外律師是公司面對境外監管部門的第一面孔,主要負責牽頭撰寫招股說明書、回覆SEC和交易所的反饋等。而公司境內律師對注意義務的履行能力十分重要,因爲它們負責的對公司主體和運營的法律盡職調查工作,是公司上市後的風險保障。
我們再來說說代表投行的境內和境外律師。
投行律師的工作內容和公司律師比較相似,只不過是代表投行的利益。因此投行律師和公司律師之間有一種張力,既要爲共同的項目,也就是IPO,互相合作,也需要意識到自己所代表利益的不同。比如,公司境外律師負責起草招股書,那投行境外律師就要驗證招股書的內容是否真實。
在香港上市的過程中,投行境外律師還要寫驗證筆記,就是要對招股書裏每一句話都拎出來,找到相應的支持證據。公司境內律師負責爲公司起草法律意見書,投行境內律師就要覈查公司的法律意見書,併爲投行出具自己的法律意見書,交叉驗證,才能最大可能地降低法律風險。就像在之前提到的嘉漢林業案中,不管是代表公司還是代表投行的境內律師,都要爲其盡職調查工作承擔責任。
簡單總結一下,投行的境內、境外律師代表投行利益。他們在與公司境內、境外律師合作,共同推進IPO,同時又要與公司境內、境外律師做交叉驗證,降低法律風險。
既然律師的角色如此重要,下面就來說說公司應該如何選擇合適的律師。
在選境外律師的時候,律師的美國輔助上市經驗應該重於行業經驗。不是說行業經驗不重要,只不過與SEC打交道的經驗會讓公司避免走很多彎路。但其實,現在做美國IPO的美國律師比較集中,最常在招股書中見到的名字就是那幾家律所,所以公司的選擇也比較有限。
這裏有兩點具體提示:1.在正式聘用律師前充分了解下這個團隊,因爲這個團隊會伴隨公司走很長時間,包括公司上市後持續的常年法律顧問工作。2.要充分了解律所的具體執行團隊,尤其是項目主辦律師的能力和經驗,因爲律所的合夥人並不會完全參與到日常的每一項工作中。
選境內律師的時候,律師的行業經驗和上市經驗應該同等重要,行業經驗重要的原因是因爲公司的主要業務都在境內,需要一個相對了解行業運作規律和對這個行業風險有一定把控的律師發表意見。一個擅長做房地產公司的律師可能對互聯網行業瞭解不足,因爲對境內監管的態度瞭解不夠,一個簡單的ICP證需不需要拿可能都要論證很久,所以建議儘可能找到有相關行業背景的律師。當然上市經驗也很重要,雖然上市項目是境外律師主導,但如果境內律師不知道招股書撰寫的邏輯,或者不知道上市過程中每一步是要幹嘛的,溝通起來會比較吃力,也會影響上市進程。
和境外律師相比,境內律師的選擇比較多,所以選擇起來相對需要時間。境外律所裏的美國團隊可能只有幾個,但境內律所裏做資本市場的團隊就比較多了,很可能找到一個聽上去很對口的律所,卻沒有找對靠譜的律師團隊。所以一般公司在接觸律師前,先打聽下自己已上市的同行用了哪個律所的哪個團隊,如果擔心利益衝突的問題,也可以找一個和自己公司業務重合度比較高的團隊。同樣的,在正式選用一個律師前,還是要了解下項目主辦律師的能力和經驗,律所項目經驗不等於律師自己的項目經驗,律師自己的項目經驗不等於這個團隊的項目經驗。境內律所中缺少中層是一個通病,很可能是個1-2年級的律師助理在全程負責公司的上市項目。
簡單做總結一下公司律師該如何選擇,選境外律師其美國上市經驗應該重於行業經驗,選境內律師其行業經驗和上市經驗同等重要。境內律師選擇餘地比境外律師大,但不管是境內律師還是境外律師,都要綜合考慮律所、團隊,尤其是項目主辦律師的能力和經驗。
重點總結:
- 公司赴美IPO過程中,通常有四方律師,分別是代表公司利益的境內律師、境外律師和代表投行利益的境內律師、境外律師。
- 公司境外律師是公司面對境外監管機構的第一形象,主要負責牽頭撰寫招股說明書、回覆SEC和交易所的反饋。而公司境內律師要對公司主體和運營的法律盡職調查負責,這個工作繁瑣且需承擔比較高的注意義務。
- 代表公司利益的境內外律師和代表投行利益的境內外律師要爲IPO目標的實現進行通力協作,又要爲法律風險的降低進行交叉驗證。
- 選擇公司境外律師其美國上市經驗應該重於行業經驗,選擇公司境內律師其行業經驗和上市經驗同等重要。而對於所有律師團隊,我們尤其應該關注項目主辦律師的能力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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